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赤峰市林业种苗站职责

  赤峰市林业种苗站是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,承担着全市林木种苗工作的行业管理职能。具体是:
  1、负责全市林木种苗工作发展规划、年度生产计划编制、政策法规的宣传、贯彻、培训和检查。
  2、负责全市种苗生产的宏观调控和种子贮备、加工和调制工作。
  3、负责种苗工作的行政执法、质量监督检验和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管理。
  4、负责全市林木良种引繁、选育、纯化以及新技术、新设备引进与推广等工作。
  站内设置办公室、苗木管理股、种子管理股、行政执法股、种苗质量检验室。其职责分别是:
  一、办公室负责站内后勤事务、档案和文秘工作,主抓精神文明建设,职工政治业务学习,负责对站内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并进行检查,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。
  二、苗木管理股负责全市林木种苗规划的编制,年度生产计划下达、任务完成情况的汇总,苗木余缺状况分析预测,种苗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核、检查监督和总结建档,苗木质量监督检查,育苗新技术、新设备引进与推广,林木种质资源普查、收集保存、新树种引进及良种基地建设与管理。
  三、种子管理股负责对全市林木种子质量监管,种子生产经营信息调查、发布及预测,种子生产的宏观调控及主要树种种子贮备、加工、调制及处理。
  四、行政执法股负责宣传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和《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》及有关林木种苗法律、法规和方针、政策,核发国有育苗生产基地、国有林场附属苗圃、林木采种基地的“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”、“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”。对旗县区林业局核发的集体、个体、非国有企业的“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”、“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”进行监管、审核和备案工作,负责全市林木种苗市场监管、品质仲裁、案件查处以及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信息统计等工作,主持制定、修订有关林木(草)种苗的地方标准。
  五、种苗质量检验室职责是:
  (一)承担全市林木(草)种苗质量监督检验工作。
  (二)负责收集、汇总、制定检验规程和标准,编制检验程序和方法。并按照检验规程、程序、方法进行检验。
  (三)编制《质量管理手册》和《质量程序文件》,按文件要求开展林木种苗质量的检验工作。
  (四)按照《质量管理手册》和《质量程序文件》,做好仪器的管理、使用、维护保养。
  (五)负责收集学习新规程、新标准、新检验技术,以便提高检验水平,保证检验质量。
  (六)负责质量监督、管理工作,保证检验工作依法行事,规范操作。